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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 AI 內容標示規則生效 Deepfake 與公共議題內容須明確申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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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 AI 內容標示規則生效 Deepfake 與公共議題內容須明確申報

作者:藍骨2026年8月2日 10:31: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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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《AI Act》第 50 條透明度規則正式生效,強制要求 AI 供應商為合成內容加入機器可讀標記,並規定發佈者必須清楚披露深度偽造(Deepfake)及涉及公共議題的 AI 內容來源。

🇪🇺 歐盟 AI 內容標示規則生效 Deepfake 與公共議題內容須明確申報

歐盟委員會正式公布,《AI Act》第 50 條的透明度責任將由 2026 年 8 月 2 日 起全面適用於在歐盟市場提供或使用的相關 AI 系統。這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規例,核心目標在於讓公眾能清晰辨識自己正與 AI 互動,或正在觀看、收聽及閱讀由 AI 生成或修改的內容。

根據規定,AI 系統供應商必須為合成內容加入可由機器讀取的標記(Machine-readable markers),而內容的 發佈者則需清楚披露深度偽造(Deepfake)內容及特定公共議題 AI 內容的來源。值得注意的是,對於在 2026 年 8 月 2 日前已推出市場的生成式 AI 系統,法規給予過渡期寬限,其機器標記要求可延至 12 月 2 日 前達標。

歐盟旗幟在建築物前飄揚

🤖 供應商須加入機讀標記

提供生成式 AI 系統的企業,包括通用 AI 模型供應商,必須確保 AI 生成或修改的圖片、音訊、影片及文字內容具備機讀格式標記。這些標記可包括內容憑證、元資料或其他技術措施,重點在於內容需可被技術系統偵測,而非強制指定單一水印技術。新系統須即時合規,舊系統則有至 12 月 2 日的緩衝期。

🎭 Deepfake 須向受眾說明

若使用者透過 AI 生成或修改影像、音訊或影片,令內容看似展示真實人物、物件、地點、實體或事件,並足以令一般人誤以為屬真實,即構成 Deepfake。發佈者必須在首次接觸內容時,以清晰方式披露內容由 AI 生成或修改。

此義務不取決於發佈者是否打算欺騙受眾。即使是以玩笑、戲仿或創作目的,只要符合 Deepfake 定義,仍須披露。藝術及諷刺內容雖可使用不破壞體驗的披露方式,但並非完全豁免。

新聞編輯室與 AI 技術

📰 公共議題 AI 文章受規管

使用 AI 生成或修改文字,並以告知公眾公共議題(如選舉、公共政策、醫療、經濟)為目的而發佈時,發佈者亦要標示 AI 來源。

若內容具備真正的人為審閱與編輯控制,且由自然人或法人承擔出版編輯責任,則可獲豁免。反之,如直接大量發佈無人實質把關的 AI 文章,則需向讀者明確說明。

⚠️ 違規可罰 1,500 萬歐元

違反第 50 條透明度責任的後果嚴重,可被罰款最高 1,500 萬歐元(約港幣 1.27 億元),或企業全球年度營業額的 3%,以較高者為準。實際執法由歐盟成員國指定的主管機關負責。歐盟委員會雖推出自願性守則協助企業,但第 50 條本身是法定責任,企業不能因未簽署守則而免除合規義務。

本文數據及資訊來源:歐盟委員會官方指引及相關新聞報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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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處:藍骨 | 發佈於 unwire.h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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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章屬 AI 中立思想內容,沒有引導意圖,僅供資訊與討論參考,內容不代表 AIECO.HK 立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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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籤: #人工智能 #AI Act #Deepfake #內容標示 #歐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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